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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數博對話“1+1”】 肖颯:數字藏品正處于“回暖期”,交易平臺是否合法由買賣行為本身決定

2022-12-05 14:13 數據觀

導讀:12月2日,由數博會執(zhí)委會主辦、數據觀(北京)傳媒科技有限公司承辦的數博對話“1+1”第三期節(jié)目正式上線。

12月2日,由數博會執(zhí)委會主辦、數據觀(北京)傳媒科技有限公司承辦的數博對話“1+1”第三期節(jié)目正式上線。本期活動以“數字藏品合法合規(guī)問題探討”為主題,由數據觀(北京)傳媒科技有限公司CEO翟文靜主持,邀請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肖颯,圍繞數字藏品的發(fā)展階段、數字藏品的風險劃分、數字藏品平臺所承擔的責任等相關問題進行對話。

數據觀(北京)傳媒科技有限公司CEO翟文靜(左),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肖颯(右)

隨著“元宇宙”概念的興起,作為文化藝術領域的一種新興表達方式,數字藏品也受到了眾人的追捧。肖颯認為,國內數字藏品的發(fā)展是個循序漸進的過程,既有對國外的模仿,也有文化輸出和文化數字化的表現。數字藏品在國內經歷了初創(chuàng)期、鼎盛期、暗淡期,現在處于回暖期。

目前,國家尚未出臺數字藏品領域的法律法規(guī)和政策文件,從現有法律角度出發(fā),肖颯認為數字藏品的風險應按照一級、二級市場分析。一級市場的法律風險主要是著作權問題,作品因缺乏獨創(chuàng)性而導致的著作權本身權利形成較大瑕疵,如權屬是否清晰、能否以類似無聊猿的形式對作品的局部進行改動形成新的作品;而二級市場則容易產生炒作風險,即把數字藏品當作金融產品,讓一些C端用戶認為買賣數字藏品的目的是賺錢,但這種行為并不符合國家政策法規(guī);而把數字藏品當作理財產品,就可能會發(fā)生追漲、割韭菜等事件。此外,數字藏品平臺是數字內容生產和交流的平臺,如產生涉黃、涉暴或涉政等內容,相關機關單位和機構都有管轄、管理的權利。

數字藏品平臺涉及很多合法性問題,如一些虛假數字藏品平臺從網上盜取圖片,以數字版畫和數字畫作的名義進行詐騙或非法集資,以“擊鼓傳花”的形式瞄準大學生或職場新人群體,這部分群體有賺錢意愿和一定好奇心,通過“熟人圈”助力掙點的方式進入資金盤,且其過程不涉及畫作和產品。此外,一些用戶通過購買數字藏品平臺上的授權作品,再經過平臺銷售,經過多次售賣提高作品價格并從平臺獲益。肖颯表示,從老百姓樸素的情感出發(fā),后者的方式類似拍賣,但實際上國內交易平臺需要持牌照。只有交易平臺持牌,大家才能夠公平地競爭,因此當平臺嵌入較深,既掌握IP又從中獲取較大利差,其承擔的法律責任就相對很重。

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肖颯

如何定義平臺是否構成詐騙罪?肖颯認為這是一個層次問題,由買賣行為本身決定,犯罪是在法律的邊緣之外的行為,一般來說,能用民法、行政法來處理的案件就不會依據刑法來處理。國家法律量刑有時是依據具體罪名,從法條來看,不以交易金額定義犯罪程度,而以行為本身度量是否觸犯刑法規(guī)定。數字藏品平臺目前涉嫌詐騙案件數量較少,如果畫作真,其價值高、售價高,實際也不構成詐騙罪。

當前,數字藏品平臺主要服務于奢侈品品牌等大型公司進行營銷活動,或小型公司通過推廣普通消費品擴大用戶范圍。發(fā)行方如果有實際的應用場景,其可持續(xù)程度就會高。當數字藏品沒有使用場景時,我們要關注畫作本身屬性、發(fā)售公司注冊資金、實繳資本等背景信息。

在國際市場上,虛擬資產是一個非常有趣的、嶄新的投資標的,也吸引了傳統(tǒng)的金融機構通過采購同傳統(tǒng)金融資產打包,分發(fā)或出售給高凈值客戶。對于以區(qū)塊鏈技術為底層的虛擬商品,內地地區(qū)持審慎態(tài)度。隨著香港對虛擬資產行業(yè)和生態(tài)系統(tǒng)的開放包容程度加深,相關政策逐漸落地,企業(yè)在香港持牌、從事數字資產和虛擬資產服務,不僅可以服務大陸用戶、面向廣闊的內陸市場,也是非常好的發(fā)展路徑。香港和內陸地區(qū)的“互補”能夠促進中國數字資產的發(fā)展和數字資產的持續(xù)繁榮。

由于數字資產的不穩(wěn)定性,當前對于數字藏品的購買仍有一定門檻要求。如G20、FATF等國際組織主要關注數字藏品是否存在反洗錢問題、是否影響國際金融穩(wěn)定,許多國家也對其銷售行為進行管制。

最后,肖颯總結,我們不僅要看到數字藏品的機遇與風險,也要看到數字藏品如何助推實體經濟和未來Web3世界的發(fā)展。每個國家和地區(qū)都應該為數字藏品的發(fā)展作出自己的貢獻,集體促進整個產業(yè)合法合規(guī)、安全、可持續(xù)發(fā)展。